3、《证券法》作为部门法难以统领整个债券市场
3月1日,新修订的《证券法》正式施行。该法对“公司债券”的相关制度进行了一定优化。但由于未对“公司债券”的实质内涵进行充分阐释,存量规模超过30万亿的银行间债券未被纳入《证券法》调整范围,引发市场关注。《证券法》忽略了银行间债券的原因,除了监管机构一分为三较难协调外,主要在于《证券法》的公司债券规则是参照股票规则设计,立足于场内市场,强调保护包括自然人在内的中小投资者,却忽视了债券市场是以合格机构投资者、场外交易为主的实际。世界各国债券市场的场外市场占比多数超过90%,中国债券市场结构也符合国际主流趋势。忽视了市场实际的《证券法》显然难以统领整个债券市场。
考虑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分阶段推进的现实路径,短期看《证券法》的定位仍是以解决上市公司股权融资为主的部门法,而非资本市场基本法。参照专门制定《证券投资基金法》《期货法》《信托法》来规范基金、期货、信托等“类证券”产品的经验,建议制定《债券法》作为统领整个债券市场的基础法。
4、亟需单独立法防范化解债券市场金融风险
债券市场迅速发展的同时,违约事件和违法事件也逐渐增多。截至2019年年末,有429只债券发生了违约,累计违约金额3479.45亿元;同时也出现了五洋建设、康得新等企业涉嫌债券欺诈发行的案例。随着中国经济下行压力增大以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不断深化,违约违法事件将不可避免地成为债券市场的常态化现象,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金融体系的整体健康性。
由于市场发展初期对违约违法事件预期不足,涉及债券的各项法律均侧重于发行管制,并未建立科学有效的债券违约处置制度和违法追责制度。当债券违约发生后,投资人只能依照合同法的一般规定主张违约救济,缺乏集体行动机制和灵活处置机制;由于发行方式、定价机制、交易制度等与股票的差异,依据《证券法》现有规定对债券违法行为追责时也有很大实践困难。出于维护金融稳定的现实需要,也应尽快制定《债券法》,统一基础法律适用。
(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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